一、双方当事人
1、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上交材料时,需要纸版和电子版)
2、《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盖章
本市户籍居民,存档单位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单位情况证明”栏内必须注明当事人婚姻生育情况(不注明审批不能通过)并签字盖章(盖存档单位计生章或人事章)。外省市户籍《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单位情况证明”栏不盖章,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3、当事人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当事人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当事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第一个子女《户口本》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如没有办理或证件丢失,提交本人从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个人诚信声明;
8、一方或双方再婚的,提供历次《离婚证》及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只限再婚一孩)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挡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9、一方或双方丧偶,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只限再婚一孩);
10、子女已经出生申请补办二胎证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经指定翻译公司翻译后,需提供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的复印件(一份)
1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围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并将材料经指定翻译公司翻译,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本人为独生子女一方,其父母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还需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本死亡页);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注:办理时看原件留复印件,A4纸复印。电话:8427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