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
l、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夫妻双方都是本市户籍的,到女方档案存档地领取《生育服务证》,男女双方在《生育服务证》存档单位盖章处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存档单位计生章或人事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本人页婚姻状况变更为“已婚”或“有配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
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外省户籍的,持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样本见下方)复印件(原件街道计生办留存),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本市一方在《生育服务证》存档单位盖章处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存档单位计生章 或人事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页婚姻状况变更为“已婚”或“有配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女方为本市户籍,男方为外省市户籍
女方在《生育服务证》存档单位盖章处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存档单位计生章或人事章),盖章后复印《生育服务证》第2页、3页作为女方婚育情况证明
男方提供户籍地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样本见下方)原件
●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男方为本市户籍
女方提供户籍地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样本见下方)原件;还需提供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小篮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男方在《生育服务证》存档单位盖章处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存档单位计生章或人事章),盖章后复印《生育服务证》第2页、3页作为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和平街地区集体户籍】
1、集体户视为本市户籍,按上述本市户籍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2、和平街地区集体户到单位或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3、集体户户口本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单位户籍管理部门章
【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除上述基础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l、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科。
4、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