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admin_yiliaoguanli 发布日期:2012-09-14

北京中医药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在校学生处理好学习与婚育、生活的关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晚婚晚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和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的管理。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二年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做好相应配合。

第四条  学生毕业须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婚育状况表》,学院签字盖章,统一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审批,由毕业生提交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

第五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在校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建议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在校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相关费用均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八条  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符合晚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女学生,须在怀孕前向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生育指标申请单》,经导师签字、所在院系的计划生育宣传员签字、所在院系的计划生育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领取、审批手续后方可生育。申请单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留存备案。各学院要将学生怀孕和子女出生情况及时上报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便做好全市统一的育龄妇女信息统计工作。对隐瞒不报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  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二条  妻双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本市常住户口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四条  办理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时,除《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外,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校学生应提供高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二)在校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第四章    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第十五条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该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选择在本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一)拟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的,学校所在地与入户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持学校所在地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更换手续。在外省市办理《生育服务证》,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的,应在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换本市《生育服务证》。 (二)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的,需提交我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及学生父母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学生父母无单位的,由其父母户口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三)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为违法生育的,不得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本市申报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包括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  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女方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女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或转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须向育龄学生提供婚育政策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由校医室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不包括现役军人、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以及按规定限制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非高校集体户口”指在读,户口可以迁入而没有迁入高校的在校学生。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生育”为“夫妻双方生育的第一个子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执行,由计生办负责解释。